招标地区: | 江苏 宿迁 |
编号: | |
报名截止日期: | 2014/7/27 |
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宿迁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建设工程已经宿发改投资发【2012】11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迁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于国有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幕墙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该项目为招标人代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建设。
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宿迁市运河文化城内。
1.2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5277平方米,发射塔高度约330米。
1.3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并通过图纸审查部门的审查。
1.4设计周期:发包人确定方案深化设计后30日内提交经审查合格施工图纸。(方案经甲方确定前不计工期)。
1.5 各单位工程设计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第一次付费在方案深化设计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十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20%,第二次付费在提交经审查合格施工图后十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8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
1.6 本工程共分为一个标段,招标内容为:宿迁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建设工程幕墙方案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其中施工图设计由中标人在中标后完成。
2 .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 .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具体评标细则请从附件中下载。
4 .申请人资格要求
4.1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
⑴ 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企业资质 ;
⑵ 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甲级;
⑶ 具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企业资质。
4.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 工程类高级职称 ;
4.3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设计负责人自201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有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的幕墙设计项目;
4.4 投标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投标人2014年1月以来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开标时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投标人注册地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原件);
4.5 其他条件:
4.5.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5.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企业;
4.5.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5.4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
4.5.5 企业必须取得 《 宿迁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证 》 (具体申报条件和办法请登录www.sqzbtb.com网“通知公告”栏目查询,联系电话:0527-84396017);
4.5.6 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记录,以企业所在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两月内,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为准。(宿迁办理查询的地址和电话为:宿迁市洪泽湖路131号市检察院一楼西首“为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27-84366781);宿迁市宿城新区南海路1号宿城区检察院西门“为民服务中心”;电话:0527-82960624。”
4.5.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招标文件等资料获取方法及费用:
5.1 本工程只接受网上报名 , 请申请人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上午 8 时 30 分至 2014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7 时 30 分 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www.sqggzyjy.gov.cn )的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网上银行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 每套售价 200 元 , 售后不退 ;
5.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 3 个月,并记入不良行为。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5.3 网上报名 CA 锁办理:网上报名须申报成为网员并申领 CA 锁 ,详情请查阅宿迁市招标投标网( www.sqzbtb.com ) “ 通知公告 ” 栏目中《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理 CA 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 》。咨询方式:江苏 CA 认证公司,咨询电话: 0527-84396015 。
6 .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6.1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6.2 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投标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8月13日09时00分;
7.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10、11楼,具体房间请投标单位提前至开标区详见导示牌)。
8.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