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地区: | 湖北 |
编号: | |
报名截止日期: | 2018/11/12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黄石市福利中心玻璃幕墙及门窗工程(项目名称)已由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G20181022006(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黄石市民政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招标人为黄石市民政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汪仁卫生院以北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2.1本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湖师文理学院以东,汪仁卫生院以北,金山大道以南2.2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约759万元2.3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4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黄石市福利中心玻璃幕墙及门窗工程(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2.5本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合格
2.3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黄石市福利中心玻璃幕墙及门窗工程:7597482.50元
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11-16
2.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2.1本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湖师文理学院以东,汪仁卫生院以北,金山大道以南2.2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约759万元2.3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4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黄石市福利中心玻璃幕墙及门窗工程(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2.5本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合格
2.6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G2018102200600】黄石市福利中心玻璃幕墙及门窗工程
2.7其他:本公告为模板,部分内容不可修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附件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建筑幕墙专业工程业绩(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黄石市福利中心玻璃幕墙及门窗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黄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http://www.hsztbzx.com)。
4.2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12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5.1.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1.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55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区(具体见一楼电子屏场地安排及二楼各开标室门前电子屏)。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根据本章第5.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将被拒绝。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黄石市民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团城山桂林北路 地址:团城山桂林北路
邮编:435000 邮编:435000
联系人:朱主任陈总 联系人:陈旭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址:/ 网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2018年10月22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