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地区: | |
编号: | |
报名截止日期: | 2013/8/27 |
青岛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度售楼处装修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现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投标前请各单位仔细阅读本招标公告,投标单位参与投标视为完全接受我方招标公告要求。
1、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1.1青岛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度售楼处室内装修建筑施工面积约为1700平方米,外墙施工面积约为1800平方米。
1.2 工程施工地点为: 平度市杭州路61号
1.3 计划开工时间:2013年5月10日;计划完工时间:2013年7月10日;
1.4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招标内容:甲方提供青岛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度售楼处设计图纸,投标人按照图纸要求对商场施工内容进行报价。
本次投标共一标段,请按照图纸详细报价,如有漏项由投标方承担所有差价。
标段一:室内装修、塑钢门窗、外墙干挂及保温、绿化水景等详见图纸、清单;
3、资质条件:
3.1 建筑装饰施工二级企业以上资质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2 必须有相关公共建筑设施、施工经验与能力,并提供已完成工程数量、地点单位名称及展示其效果图片。
4、踏勘现场:
请于2013年4月20日联系详情,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联系人:薛峰13255325188
5、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2013年4月20日起在利群集团五层行政办公室,投标方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清单、电子版图纸每套500元。文件资料售后一律不退。投标单位负有对所有招标文件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偷漏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将承担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相关直接及间接损失。
6、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3年4月26日下午5点前
投标地点:利群集团办公楼五楼总裁办公室(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67号)
7、开标时间:2013年4月27日,北京时间上午9点整
开标地点:利群集团办公楼六楼大会议室
8、联 系 人:
薛峰:13255325188
杨小姐: 0532-88806600 吴小姐:0532-88809955
传真: 0532-88807890
目 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评标
(七)合同的授予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青岛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度售楼处装修
2 施工地点:平度市杭州路61号
3 建设规模:室内装修建筑施工面积约为1700平方米,外墙施工面积约为1800平方米。
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主材、辅材),灯具、洁具、墙地砖由发标方采购
5 质量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 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总则第2款
7 工期要求:计划2013年5月10日开工装修
计划2013年7月10日完工
8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9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建筑装饰施工二级企业以上资质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具有大中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设施施工经验.
10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
11 工程计价方式:按实结算。
12 投标有效期 为:3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13 踏勘现场:自行看现场
14 图纸答疑:根据情况待定
1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次招标不接受替代方案
16 投标文件份数:1 份正本, 5 份副本, 1 份电子文件
17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地点: 青岛市崂山路67号五楼
时间:2013年4月26日下午5点之前
18 开标 开标时间:2013年4月27日,上午9点整
地点: 利群集团青岛市崂山路67号6楼大会议室
19 评标方法及标准:
本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无标底综合评估法。由利群集团招标评审委员
会综合评定。
20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招标范围及工期
1.1本工程招标范围:青岛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度售楼处按高标准进行整体施工,对分包项目承担协调和创造交叉作业的责任和义务。
1.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2、合格的投标人
2.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2.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2.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2.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踏勘现场
3.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3.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5.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 3 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部)。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_1_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
8.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同步配报价电子版一份。投标函部分与商务部分同册装订,技术部分应单独装订。所有投标资料密封。
9.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9.2.3投标函;
9.2.4投标函附录;
9.2.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9.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3.1投标报价说明;
9.3.2开标一览表。
投标报价均分项单列,需注明所用主、辅材料及配套设施用具的品牌、规格、型号。
9.3.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 项目经理简历表;
(3)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9.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4.1施工组织设计
(1) 工程概述
(2) 施工部署
(3) 主要施工方法
(4) 主要技术措施,包括质量、安全、消防、环保、工期保证等措施;
(5)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和进场计划;
(6) 劳动力安排计划;
(7) 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8)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9) 有必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9.5 资格审查申请书
9.5.1资格审查申请书
9.5.2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1) 投标人一般情况;
(2) 近三年类似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3) 近三年已完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4) 财务状况表;
(5) 类似工程经验;
(6) 现场条件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7) 其他资料;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
11、投标报价
11.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各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提出适宜的报价优惠率。
11.2中标人在竣工结算时,向利群集团审计部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书、竣工图纸、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会审记录、合同书(含合同预算)、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如有甲方供料,需提供甲方供材料明细。施工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90天内呈报真实完整的决算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12、投标货币
12.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3.4.投标保证金:
13.4.1.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后 7 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4.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进场施工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4.3.投标方须向招标方提交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3.4.4.外地投标方可电汇至下列账号:
收款人: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67号 0532-88806838
开户账号: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台东支行 3803023009006623292
投标保证金须保证于2013年4月26日前到帐,招标方方为开具收据,投标方方有资格参加投标。
13.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3.5.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规定修正标价;
13.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3.5.3 投标人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回投标。
13.5.4投标人中标之后为与招标方协商一致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4.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分别装订。
15.2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分别封在一个包封中,并在里面明确标明“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外层包封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开标前不得开封条字样。
15.3 “技术标”、“投标函、商务标”内层包封密封后加盖企业公章。
15.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16、投标文件的提交
1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7.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17.2 招标人可按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9.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9.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0、 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0.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 标
21、开标
21.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1.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a) 逾期送达的;
(b)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1.3 开标程序:
21.3.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1.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1.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1.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标后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21.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 标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2.1评标委员会由利群集团指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2/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方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评标专家产生方式的规定。
22.2开标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全封闭方式进行。
23、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3.1 评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不得进入细致评标:
23.1.1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3.1.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有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3.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3.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5.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5.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6、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6.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6.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7.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7.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7.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7.4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详见 “评标标准和方法”。
27.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8.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所确定的中标人。
30、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0.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1、中标通知
31.1招标方于唱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单位。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
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
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3.主要合同内容
33.1.付款方式:
33.1.1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进场施工之日起三日内付合同价款的20%
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顶工程款。
33.1.2 正常施工后,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经检查其样板质量符
合要求,工程进度达到80%以上,进度款付至合同工程造价的50%;
33.1.3 工程完工后验收前,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工程造价的70%;
33.1.4 待甲方在工程(含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单位再申报决算,经决算审计后付至工程决算审定值总额的95%。
33.1.5 余款5%质保金,质保期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33.1.6中标方先开具发票后,招标方支付工程款。
33.2.中标单位装修质保期二年。
33.3.因中标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收取中标单位5000元人民币或工程造价的5‰作为违约赔偿金(以较高的数额为准)。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投标单位纪律要求书
为保证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集团”)招投标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投标单位必须遵循以下要求,方能参与项目的投标工作。
一、利群集团的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所有招标项目由集团招标小组成员进行集体决策,因此禁止任何人通过任何方式干扰集团的招标工作。
二、投标方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利群集团人员赠送钱、物、有价证券和免费提供劳务,不得为利群集团人员及其家属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为利群集团人员安排旅游、娱乐等活动。
三、投标方将投标文档提交公司后,在没有得到利群集团正式邀请的情况下将不允许到集团招标小组探访或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如需要交流或澄清时利群集团将另行通知。
四、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与招标小组各成员单独接触,所有会面均要在招标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五、投标人在项目进展期间,禁止询问招标情况,不允许通过与集团负责项目的人员打电话或通过其它方式询问招标工作的进展情况。招标人将有专人向投标人通报进展情况。
六、项目进展期间投标单位不允许就所参与项目与集团的领导层进行交流或询问情况,更不得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面前对招标小组的工作妄加评论和传播不真实言论。
七、投标人不得串标,不得询问其他投标人商务标书内容;投标人应保证不将招标人本次工程的建设规模、内容泄漏给其他公司;投标人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如中标,则中标无效,已经签订合同的,则中止执行),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参加利群集团组织的招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