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地区: | 福建 三明 |
编号: | |
报名截止日期: | 2013/8/30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沙县汽车站外幕墙工程已由沙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沙发改[2012]基字129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汽车站,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招标人为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汽车站,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明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南区;
工程建设规模:沙县汽车站外幕墙工程,总装修面积9551.65m2,(幕墙面积:7373.23m2;其中石材幕墙面积1933.63m2,铝单板幕墙面积3227.3m2,玻璃幕墙面积2212.3m2;),落地窗面积82.08m2,铝合金百叶7.54m2,氟碳金属漆面积1345.43m2,0.8mm压型彩钢板雨篷;622.91m2,石材门窗套120.46m2。总投资约730万元。
2.2.招标范围和内容:沙县汽车站外幕墙工程施工,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图纸为依据。
2.3.工期要求:总工期:12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不适用);
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5.本项目(标段)招标有关的单位:
2.6.1.设计单位:/。
2.6.2.监理单位:/。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且持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 级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根据闽建筑[2010]21号文《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的要求,项目经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
3.3.投标人及其法人代表与拟派本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属于《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的从业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
3.4.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需于截标前持单位介绍信、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到各地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并开具行贿犯罪结果告知函(原件),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无告知函或近二年内有行贿记录的不能参加投标。
3.5.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投标人和其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不适用);
3.7.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标段)施工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8.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8月30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3时00分至5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沙县新华都四楼)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份售价200元,标书售出后不退。招标图纸每份售价400元,售后不退。招标文件与招标图纸捆绑出售,恕不单卖。
5.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闽建筑[2005]69号和闽建筑[2007]34号)。
6.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13年9月16日17时00分前汇达指定账户;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电汇或银行转帐的方式;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壹拾万元人民币。
6.4.投标保证金须从企业基本帐户汇出,并在汇款凭证上清楚注明“沙县汽车站外幕墙工程投标保证金”。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17日15时30分,提交地点为 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交易厅(沙县新华都四楼);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当持有关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场核验登记(以上企业派出参加投标人员应全过程参加投标),并提交购买招标文件的凭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核验)。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7.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及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