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地区: | 湖北 宜昌 |
编号: | ZGCG[2013]024 |
报名截止日期: | 2013/9/16 |
根据湖北省秭归县财政局下达 的 政府采购计划要求,宜昌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秭归县杨林桥镇中心卫生院的委托,拟就秭归县杨林卫生院业务楼维修工程施工进行竞争性谈判选定合格承建人,欢迎符合要求的单位(以下统称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名称:秭归县杨林卫生院业务楼维修工程
二、采购项目编号:ZGCG[2013]024
三、采购内容:
3.1 工程项目概况:秭归县杨林卫生院业务楼维修工程 位于秭归县杨林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玻璃幕墙、外墙及内墙涂料;屋面SBS卷材防水;门窗拆除及更换、拆除围墙、花坛、阳台等工程。工程量见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
3.2 工程项目工期:90日历天。
3.3 工程项目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
3.4 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
3.5 工程安全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
四、供应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4.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洽谈;
4.3 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要求:
A 、供应商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B 、供应商拟承担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其建造师证书上的专业为建筑工程,所载聘用单位必须是该供应商,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C 、供应商拟承担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所载聘用单位必须是该供应商;
D 、供应商必须须具有秭归建筑业协会核发的2013年年度信用信息登记证,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必须是年度信用信息登记证上的人员, 且与年度信用信息登记证上记载的岗位相符。上述人员的证件必须是经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并加贴防伪标签的合法有效证件。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已在其它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之一的,不得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
五、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购实行资格后审,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的详细要求见本项目谈判文件中的 第 17 条 《谈判响应文件的审核》规定。
六、谈判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竞谈者,请各施工单位交易员于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北京时间,下同),每天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在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招标采购文件发放窗口持《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员证》及本人居民身份证购买谈判文件和领取相关资料。
6.2 谈判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300.00元整,售后不退。
七、谈判保证金缴纳
7.1 谈判保证金金额为 人民币:5000.00 元 ( 大写:伍仟 元整 ) ,由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取。谈判申请人在2013年9月18日 下午17时30分(进账截止时间)前将谈判保证金汇入到本公告指定的银行帐户,未在进账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2 谈判保证金缴纳方式:谈判申请人须将谈判保证金从谈判单位总公司或分公司基本账户以转帐或电汇方式提交至以下账户(汇款时必须注明所投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号):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秭归支行
户 名: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1807072109020103564 咨询电话:0717?2882545
款项到帐后,谈判单位交易员凭银行回执单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到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保证金收退窗口开具谈判保证金收据。
八、响应文件的递交
8.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谈判截止时间,下同)为2013年9月24日下午3时30分,地点为 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八楼大会议室)。
8.2 供应商须在谈判截止时间前将谈判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送至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八楼大会议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8.3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谈判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为2013年9月24日下午2时30分--- 下午3时30分。
九、谈判时间及地点
9.1 时间:2013年9月24日下午3时30分。
9.2 地点: 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八楼大会议室)。
十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秭归县政府门户网(http://www.hbzg.gov.cn)、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zgzb.gov.cn)及信息中心大楼一楼大厅公告栏上发布。采购公告发布起始时间为2013 年9月9日。
十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