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地区: | 福建 三明 |
编号: | |
报名截止日期: | 2013/12/27 |
1. 招标条件
海翼地产(沙县)有限公司( 招标人 )的编号为信德招字[2013]第099号( 招标编号 )的沙县金沙中学北侧(A、B)地块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已由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闽发改备[2013]G10069号文( 批文名称及编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海翼地产(沙县)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 ),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明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决定对该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设计服务(含初步设计及概算) 进行公开招标,选定设计单位。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沙县金沙中学北侧(A、B)地块项目 ;
2.2. 建设地点: 沙县金沙园 ;
2.3. 工程建设规模: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38102平方米,分为A、B地块,其中A地块24333平方米,B地块13769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95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建筑密度≤25%;绿地率≥30%。
2.4. 投资总额:人民币 /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限额:人民币 16000 万元;
2.5. 招标类型: 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
2.6. 招标范围和内容
2.6.1. 招标范围: 方案设计(含投资估算)、方案优化、初步设计、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概算)及施工全过程的指导和配合服务。
2.6.2. 内容: 总平面、单体建筑工程设计(含地下室)、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通风、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设计、室内公共部分精装修设计、人防工程、红线内的道路及各专业市政管网和综合管网设计、室外景观工程设计、开闭所、高低压配电室及其它附属设施等。
2.7. 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周期:本工程计划于 / 年 / 月开工,工程建设周期40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以上 资质;
3.2. 本招标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
3.3.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一级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
3.4. 投标人及其拟担任本 设计项目负责人均 应具备 1 项 类似项目设计业 绩 。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下同): 投标人自本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的前三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售招标文件当日)完成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总建筑面积120000㎡以上(含)住宅小区 ;
3.5. 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6.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4. 获取招标文件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7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 9 时 00 分至 11 时 00 分,下午 15 时 00 分至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到 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处(地址:沙县新华都四楼) 购买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
4.2. 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每份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5. 评标办法
5.1.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 2014 年 1 月 15 日 17 时 00 分 前 汇达指定账户 ;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电汇或银行转帐的方式 ;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柒万元人民币 。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4 年 1 月 16 日 15 时 00 分,提交地点为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交易厅(地址:沙县新华都四楼);
7.2.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担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均须原件)到场验证登记。如设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资质证书、个人身份证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证明书(均须原件)(其格式见《通用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到场验证登记〕。
7.3.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7.2款要求到场核验登记或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8条规定的包封、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费用
8.1 招标人公布 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为 160000000 元,计费额 462万元,计费系数1.0;上下浮动幅度为下浮20%,招标人公布的设计合同范围和内容的设计费最高限额为369万元,其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和计算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
9.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