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须着重注意的四个方面是: 第一,确保工期和质量,这是施工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发包方最重要的反索赔借口。 第二,积极办理签证。签证一要有据(有发包方的指令、设计变更、会商纪要、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变更前后的实景照片和录像等);二要及时,过期的签证(比如变更后超过28天)可能丧失权利;三要按程序办理,国内建设工程示范文本和FIDIC合同条款对签证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四要注意签证权限,有些发包方对现场一般人员和监理人员未授予签证、变更确认权,要防止无效签证。 第三,要注意保留证据,包括影响工期的证据、催促发包方提供甲供材料或要求发包方决策事项的函件、免责事由的通知、因不可归责于承包方原因导致价格和成本增加的证据、催促分包单位质量整改的通知等。 第四,应特别关注开发商的非预期性的违约。对于发包方拖欠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结算及结算款风险,施工企业可给予适度的容忍。但是如果发包方经常拖欠,则须审慎对待。 三、注意债权时效 为防止债权过期,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诉讼时效的法律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第一,迅速确认债权。工程完工之后,施工企业自身应立即绘制完整的竣工图、提交正式的竣工结算送审稿,并安排专职预算人员配合发包方和审价单位的审价工作,审价过程中遗漏的资料立即补齐,不要给发包方留下拖延结算的借口,将工程总造价和未付款总额固定下来。 第二,催讨债权留下证据。凡已确认的工程款,除当面或电话催讨外,定期(比如说6个月左右一次,或者是年底)还可以用挂号邮寄方式发出书面催收的信函,留下主张债权的书面证据;当然,函件的内容可以写得非常客气,以免影响合作关系。在对方恶意拖欠时,可以发律师函。对于有一定年限的工程欠款,这些措施还是必要的,因为书面追索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起算,防止债权时效丧失。 第三,对于工程欠款数额较大、完工后较长时间还未支付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对方有履行能力,只是一时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对方签订还款协议,以书面行为确认欠款数额和还款计划,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利将来债权的实现;对于信誉较差、有大量外债甚至资金链有断裂迹象的开发商,应立即起诉,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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