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政策及法规 我国抓建筑节能是以1986年颁布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标志启动的。当时标准要求在80年代初期基础上降耗30%,1995年又根据节能规划目标,修订和颁布了节能50%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建筑节能工作得到了逐步推进,取得了较大成绩,已初步建立起以节能50%为目标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初步形成了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为主体的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了建筑节能的技术支撑体系;同时,通过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有效带动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通过国际合作项目,引入了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1996年,建设部制定了《建筑节能"九五"目标和2010年规划》,在当时的情况下,建筑保温状况与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多层住宅单位能耗外墙为他们的4~5倍,屋顶为2.5~5.5倍,外为1.5~2.2倍,窗空气渗透为3~6倍。 规划中明确了节能的分阶段基本目标:新建采暖居住建筑1996年以前在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普遍降低30%,为第一阶段;1996年起在达到第一阶段要求的基础上节能30%,为第二阶段;2005年在达到第二阶段要求的基础上再节能30%,为第三阶段。对新建采暖公共建筑2000年前做到节能50%,为第一阶段,2010年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再节能30%,为第二阶段。对采暖区热环境差或能耗大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2000年起重点城市成片开始,2005年起各城市普遍开始,2010年重点城市普遍推行。夏热冬冷区民用建筑2000年开始执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标准,2005年的重点城镇开始成片进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改造,2010年起各城镇开始成片进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改造。 按上述目标开展工作,则至2000年,可累计节能2700万t标准煤;至2005年可累计节能7400t标准煤;至2010年可累计节能1.7亿t标准煤。 规划中的"科技任务"一章中对建筑门窗 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门窗密封条 "我国门窗冷风渗透严重,采用门窗密封条,即可节约采暖能耗约10%~15%。国外密封条品种规格繁多,可择优引进密封性强、耐久性好、使用方便、价格适中的门窗密封技术,满足新旧建筑窗密封的需要。密封性能良好的建筑,将带来正常需要的换气问题,可采用在窗(或墙)上设置的微量通风器解决。 尽快建起门窗密封条及微量通风器厂。" 多层保温窗 "在建筑围护结构中,窗户是保温的薄弱环节,随着其他>其他>其他围护结构部分保温隔热能力的提高,窗户的这个缺陷愈益突出。为此,应参照国外先进技术,结合国情进行研究,务求提高窗户档次,增加玻璃层数,阻断窗框热桥,加强密闭性,做到坚固耐用美观。 对于现有建筑窗户,研究开发加层技术,使单层窗加成双层窗,双层窗加成三层窗。加层窗应该牢固,易于拆装、擦洗。改建(新建)新型保温门窗厂,建立加层窗服务公司。" 1996年建设部以建科530号文发布了《建设部建筑节能政策》。指出今后我国建筑节能的任务是:在保证使用功能、建筑质量和室内环境符合小康目标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的节能技术与管理措施,降低新建房屋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同时,对既有的建筑物进行有计划的节能改造,达到提高居住热舒适性、节约能源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强调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从2005年起新建采暖居住建筑应在此基础上再节能30%。新建采暖公共建筑2000年前做到节能50%,2010年在此基础上再节能30%。新建空调公共建筑应执行空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争取有较多空调尖峰电力负荷转移到低谷时间。 1997年1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规定的第八条,即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中共有八项内容,其中第二项内容为"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规定同时强调了监督、设计、审核等项工作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2005年2月建设部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文件。文件指出,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物料生产,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及拆除过程)中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能源、土地、水资源、材料)、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绿色建筑也有人称之为生态建筑、可持续建筑。 节能建筑是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使其在使用过程中降低能耗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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