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评价一个产业的产能和实际产量、实际消费量存在着一定的富余,这就是产能过剩。然而,国内钢铁业产能到底过剩多少,是粗钢的过剩还是钢材的过剩?可能官方或机构都无法做出正确的解答。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的宏观环境并没有差到钢铁需求直线下滑的地步。一般情况下,在工业化发展的初、中期,对钢材产量的要求是稳步增长,到工业化后期,对钢材的需求才会缓慢下降,趋于稳定。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还处于上升阶段,至少到2015年,我国钢材需求量才会达到最高点。 这说明,对于钢铁产能过剩的评价有失偏颇。事实上,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钢铁产能过剩定性、定量的科学评价标准。欧美等国一般用产能利用率或设备利用率为产能是否过剩评价指标,正常值为设备利用率在79%至83%区间,超过90%则认为产能不够,有超设备能力发挥现象;明显低于79%,即设备开工不足,说明可能存在产能过剩现象。中国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资料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各国钢铁平均产能利用率为美国84.04%、韩国89.99%、德国86.43%。而我国基本上处在国际标准的正常区间。单纯从近期公布的国家经济数据可以看出,部分被列入"产能过剩"的行业确实存在着产能大于实际产量和消费量、库存增加的现象,但是对于钢铁业的产能过剩问题,如果深入思考数字背后蕴含的复杂因素,就会发现对钢铁产能过剩的论断及其经济影响,需要进行更为全面的评估。 国内不少钢铁企业原先宣布的扩产计划并没有实现,而且部分钢铁企业已部署的产能也有部分被空置。根据有关机构的调查,国内钢铁企业的生产使用率平均仅为40%。目前,市场上钢材销售状况冷热不均,虽然钢材市场整体的低迷使得大多数钢铁企业已经或者考虑调低产量计划,但产能过剩一说的主要鼓吹者其实是钢材销售不佳的钢铁企业。应该说,我国钢铁业产能过剩,具有明显的结构性特点,一方面我国钢铁产能当中,有以宝钢、鞍钢、武钢为代表的,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者是国际先进水平的产能;另一方面,我国还有一批工业落后、污染严重的、能源消耗高的一些落后产能,这部分约占到30%左右,那么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推进钢铁工业,提高竞争能力,进行优化升级的最基本途径。 在市场经济中,出现钢铁产能过剩是正常现象,而为产能过剩承担损失也是正常现象。因此,我们不必夸大钢铁产能过剩。现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企业前期的高投资所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企业来承担。特别是那些低效的产能,是应该而且必须被市场淘汰的。那种希望继续扩大投资以消化过剩产能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因为进一步扩大投资尽管会消化当前的过剩产能,但这会造成新一轮的产能扩张,把问题和风险留在了未来。这是当前解决产能过剩时需要努力避免的。长期以来,国内钢铁业的并购重组进程非常缓慢,其原因主要是跨地区并购难度较大,已经完成的重组多为各省内的政府主导行为。 并购重组将大幅提高我国钢铁行业的产能集中度,预计合并后的新宝钢系产能将达到6000万吨,武钢系和河钢系产能也将达到5000万吨,鞍钢系和山钢系则达到4000万吨。而从长期看,并购重组将增强我国钢铁企业对上游原材料和下游产品客户的议价能力,从而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利润水平。必须有一些相应的措施出台。如果退税机制能够真正实行下去的话,对于供需环境的改善还是十分有利的。这样,相应一些大的公司确实可以受益。但是它是偏长远的受益过程。如果从受益的短期效果看,反而是一些中小公司可能会更加受益。这也许不是政府所愿意看到的,但是事实上因为我们所淘汰的这些落后产能对应的产品是螺纹钢、建材,这些螺纹钢、建材本身的需求在4万亿的拉动下已经非常旺盛。如果我们淘汰掉它对应的那些落后产能,反而使它的供需环境变得更加有利。所以说短期实际上是对一些中小型的钢铁企业有利,长期来说是对于大的钢铁企业比较有利的,像三大钢这样的钢铁企业会更加有利一点。4万亿的投资拉动将使钢铁行业部分子行业受到一定影响,主要是涉及一些和建筑类相关的产品。这些产品随着整个基建投资的加大,会对产品的需求产生影响。 按照此前产业政策要求,国家发改委曾于2006年6月联合七部委发文要求调整钢铁工业结构,提出在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他>其他>其他落后装备能力的目标。对于高炉准入的技术标准还是1000立方米以上,但是300立方米以下的淘汰标准将上升到400立方米以下,转炉和电炉的标准则由20吨提高到30吨,增加淘汰能力。如严格执行,全国将会有超过1亿吨的落后产能遭到淘汰。一般钢厂所设高炉,300立方米后就是450立方米,之所以提升到400立方米这一颇为尴尬的淘汰线,是因为450立方米的未到全部淘汰之时,而早前产业政策出台后,各地又多少都存在虚报现象,把200立方米报升至300立方米的钢厂为数颇多。 对于中国钢铁业产业集中度、自主创新、铁矿资源保障以及市场承受风险等一系列问题,钢铁振兴规划方案都提出积极举措。应该提高淘汰标准。主要通过节能减排的手段,更多地使用法律手段,从制度上完善淘汰机制。建立产能退出机制。要保证行业的和谐发展,不能简单地关闭。地方从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补贴。强化问责制,政府不能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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