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门窗企业的行业管理,规范建筑门窗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建筑门窗企业专业等级证书》是持证单位从事建筑门窗安装专业能力等级的证明。
第三条 建筑门窗专业证书等级及标准
(一)专业证书等级:专业证书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划分等级标准。
(二)等级标准要求
下列要求中只符合前三项的为三级,只符合前四项的为二级,五项都符合的为一级,前三项不符的不授予等级证书。对于持有原国家级资质证书者,享受免审资格。
1、企业具备营业执照、稳定的生产检测设能力。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门窗工作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从事建筑机械设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资格。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人。
3、具有独立承担建筑门窗设计能力。
4、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企业近3年承担过12层或40米以上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或单项合同额100万元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5、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近3年承担过15层或50米以上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或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第四条《河北省建筑门窗企业专业等级证书》只授予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中从事建筑门窗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 凡符合专业等级证书授予条件的建筑门窗企业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送省门窗幕墙委员会,由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河北省门窗幕墙委员会颁发证书。
第六条 专业等级证书由河北省门窗幕墙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持有专业等级证书的企业,因企业名称改变,需在证书上变更企业名称的,按专业等级证书审报程序到专业证书颁发部门申请办理,企业遗失专业等级证书的可以补办。
第八条 专业等级证书年检
《河北省建筑门窗企业专业等级证书》年检由证书颁发部门负责,年检时间为每年3—6月。年检后专业等级证书审批部门在专业等级证书年检栏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一年”字样。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专业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企业重新申请专业等级证书,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业等级证书需填报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建筑门窗企业专业等级证书申请表》一式2份
(二) 以下附件一式二份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符合前款等级标准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3、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4、主要设备销售、生产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门窗幕墙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