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上下发《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求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若干规定》共1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等制定。目的是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若干规定》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九种行为:
一是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是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是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是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是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是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是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是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是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同时也规定,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若干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