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3月4日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的文件(后面简称:38号文件)。
于2015年6月1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发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建建筑工程玻璃幕墙设计有关事项的复函》对38号文件在几类新建工程的执行时间做出了解释。
然而38号文件发文至今再没有权威部门对此文的一些条款做具体详细的解释。需要考虑38号文件的人员类型有很多,比如:建筑师、幕墙设计师、审图机构人员、住建局相关人员等等。于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同立场的人对38号文件的理解也有差别。
笔者从一名幕墙从业人员的角度,同时通过对幕墙行业内的专家进行咨询,并考虑发文者的意图,对38号文件比较有争议的条文做出自己的理解。(以下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
38号文件中比较有争议的条文为以下两条:
(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对第(二)条的里提到的“新建住宅”的理解有多种看法。笔者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找到了对住宅的解释: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这是目前笔者所了解到出现在规范中比较正式的解释。
目前一些建筑的性质会定义为公寓就不需要按第(二)条执行了。具体住宅和公寓有什么区别呢?《住宅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对“住宅”做了解释并对“公寓”做了区分。条文解释如下:
本定义提出了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家庭”和“房子”。申明“房子”的设计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婚的或离婚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是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需予以特别考虑。因为除了有《住宅设计规范》外,还有《老年人居住建筑标准》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这也是公寓和宿舍设计可以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原因之一。由于本规范的条文没有出现“公寓”一词,所以本规范没有对公寓进行定义,但是规范执行中经常有关于如何区别“住宅”和“公寓”的疑问,在此做以下说明: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如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等。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但是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差别很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要比运动员公寓要高得多。目前,我国尚未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
对第(三)条的理解:首先看第一句话(以第一个句号为准)。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的建筑有四类,分别是:“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场所”、“建筑”(通过标点符号为逗号区分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是“商业中心”的定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场所”的定语;“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是“建筑”的定语。
有人误解将定语与主语并列看待。比如将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办公楼误认为在限制范围内。
“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这句话大概可以分为如下两句:“临近道路、广场的建筑”和“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临近道路、广场的建筑”所指的道路和广场应该为“公共道路”和“公共广场”。因为大部分的建筑周边都会有属于建筑自身的一些道路。这部分道路不应该为38号文中所指的道路。也有部分的建筑有一些自身的广场。比如一些中庭(词条“中庭”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广场、下沉广场等等的小广场不应该属于38号文中所指的广场。
“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所指的“出入口”“人员通道”应该为一些大型(或比较大型)的出入口和通道。不应该理解为建筑的所有的门。因为几乎很大部分的建筑在下部都有门。
比如以下建筑属于“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下部为出入口
下部为通道
“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从文字上理解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的是以上四类的整栋建筑。而不应该是建筑的某一部分幕墙。
有人理解为“只是出入口和人员通道上方的一片玻璃幕墙不能采用隐框玻璃幕墙”这是不正确的。
文件中的“全隐框玻璃幕墙”是区别于“半隐框玻璃幕墙”和“明框玻璃幕墙”的。部分人将其理解为“一栋建筑的全部采用隐框玻璃幕墙”是不正确的。
第(三)条的第二句:“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文中的“以上建筑”是指第一句中的四类建筑。文中的“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的“玻璃幕墙”是指第一句限制以外的玻璃幕墙,应为明框玻璃幕墙和半隐框玻璃幕墙。
有人理解为“在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或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就可以采用隐框玻璃幕墙了”这是不正确的。
在设计过程中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比如内装做的“玻璃墙”(做法和玻璃幕墙一样,先与“玻璃幕墙”区分一下)。是否在“38号文件”限制范围呢?
举一个比较具体的例子:作为交通枢纽的航站楼的内部空间比较大,所以内部又有一些内装的“玻璃墙”。那么问题来了,此处的“玻璃墙”是否能做成隐框玻璃幕墙呢?
首选笔者作为幕墙从业者不希望有太多的行政文件限制幕墙的使用和发展。然后我们再来做一个推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对建筑幕墙的定义为: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对建筑幕墙的定义为: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词条“围护结构”由行业大百科提供)或装饰性结构。由以上的定义可以推理得出用在室内的“玻璃墙”严格从定义上讲不应该属于建筑幕墙的范围。所以用在室内的“玻璃墙”就不应受“38号文件”的限制。
笔者的以上解读考虑了较多的因素:1、发文者的意图;2、幕墙从业者专业知识;3、规范定义;4、中文语法;5、自认为比较严密的逻辑推理等等。
由于“38号文件”存在不同人员理解不一致的情况,有可能在某一个工程的某一个环节多方人员各执一词出现僵持的情况。自发文以来无相关人员对“38号文件”做任何解释。希望以上解读能对相关人员对“38号文件”的理解有所帮助。如解读内容与发文者愿意有一定偏差,欢迎相关权威机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