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玻璃建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基金方案(讨论稿)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补贴的方式压减过剩产能,是改善供求关系、提高行业效益的有效手段,也是玻璃行业“十三五”期间实现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关键所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34号文《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尽快实现“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平板玻璃产能,使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探索由大型骨干平板玻璃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的要求。为此,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围绕平板玻璃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了研究,提出本方案。将在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尽快促成政府专项资金文件的出台和实施。
一、平板玻璃行业去产能总体目标
根据我会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计投产327条浮法玻璃生产线,总产能为12.3亿重量箱/年,其中在产生产线224条、产能8.6亿重量箱/年;产能利用率69.9%。
《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平板玻璃产能,使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根据玻璃协会完成的工信部和财政部委托课题《平板玻璃行业“十三五”淘汰和压减过剩产能规划研究》成果,平板玻璃产能利用率的合理区间为85%~90%。分析判断,“十三五”期间市场“减量”发展特征将更加明显,峰值需求不会超过9亿重量箱。按较低标准测算,2020年前至少需淘汰和压减平板玻璃产能2亿重量箱;涉及约1.2万人左右的职工需要转岗或安置。
建议相关省市、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根据本地区产业布局实际情况,综合产业政策要求、产品质量要求、节能减排要求以及企业盈利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压减产能的具体指标。原则上压减产能的幅度不应低于15%。
二、筹集专项资金总规模
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投资水平、企业职工安置和做好职工社会保险等各种因素,初步分析,参照设计产能规模,按平均补偿10元/重量箱标准对退出的浮法玻璃生产线予以补偿。以此估算,全行业在“十三五”期间至少需要筹集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20亿元。
三、专项资金筹措
1.筹措方式
参照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的精神,根据企业生产用电量,按每kWh电量加价征收筹措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2.征收标准
按5年共压减平板玻璃产能2亿重量箱、筹集不少于20亿元专项资金要求进行测算。具体征收标准建议如下:浮法玻璃生产线按每度电(含余热发电自用)加价不低于0.052元,连续征收5年;或按每度电加价0.26元,集中在1年内征收。
3.专项资金收取的对象与主体责任单位
所有浮法玻璃在产企业都属于征收对象。收费由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平板玻璃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或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部门委托当地供电部门负责代收。
由工信部和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建立“专项资金”独立账户,供电部门在代收专项资金后的当月,扣除8%管理费后转入“专项资金”独立账户。
四、压减过剩产能范围与专项资金补偿对象
1.压减过剩产能范围
综合产业政策要求、产品质量要求、节能减排要求以及企业盈利能力等因素判断平板玻璃产能水平,提出以参考标准,凡是满足以下条件的均应列入过剩产能退出范围(见表1)。
表1 平板玻璃过剩产能退出指标
标准项目 | 指标要求 |
基础条件 | 工艺技术装备相对落后或是行业导向目录中属于限制发展的技术装备。 |
产品质量 | 达到GB11614《平板玻璃》现行标准要求,但产品质量档次低、不稳定,国抽指标不合格。 |
排放要求 | 大气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要求,经改造也很难达到标准。 |
能耗要求 |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达不到《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2013)标准的限定值,经改造也很难达到标准。 |
鼓励目前虽然上述指标能够达到,但盈利能力差、竞争力弱、发展潜力小的企业主动退出市场关闭生产线。鼓励大企业集团主动带头关闭部分产能,消减无效资产。
违规建设的浮法玻璃生产线、浮法工艺以外的普通建筑玻璃生产线也要关闭,但不在补偿范围。
2.补偿对象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过剩产能退出企业的职工的转岗、安置补偿、生产线拆除等相关支出。
对关闭退出的浮法玻璃生产线(企业),按照每条生产线窑的设计年产能,给予最高10元/重量箱的补偿。以500吨/日规模生产线为例,约补偿3000万元。
五、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是续存企业对退出企业市场化的补偿行为。
1.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仅限用于符合退出规定要求、并以实际压减的产能为补偿依据,包括产能主动退出、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联合重组关停的产能等。
2.对规定要求强制淘汰的落后生产线以及34号文表述的违规建设的生产线不予以补贴。
3.早退多补,晚退少补。对于积极响应退出产能政策的企业,在2017年年底前退出的,按补偿标准的120%进行补偿,2018年以后退出的,按补偿标准的80%进行补偿。
4.运行时间短多补,时间长少补。2006年(含)以后建成的生产线退出的,按平均补贴水平的120%补贴,2005年年底前建成的生产线退出的,按平均补贴水平的80%补贴。
5.以上3、4条的补贴优惠政策不叠加享受,仅可适用其中一项。
六、监督管理
1.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行业协会配合制定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原则上实行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企业主动申报补贴的办法。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企业申报,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审核后实施,根据产能退出进度和实际减少产能拨付补贴资金。
2.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行业管理部门或省市行业协会要建立信息平台(网站),对补贴的退出产能企业和存留产能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不但收回补贴,而且在全社会曝光。
专项资金的征收与当地供电部门收取电费同步进行。专项资金征收时间,从2017年1月开始至2021年12月截止。对到期后“去产能”目标仍未达到的省份,可以延长征收期限。
3.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各级协会组织对补贴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和定期审计,建立完整的监督监管体系。
4.各地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承诺,切实完成产能退出任务。
5.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手检查制度。定期对压减产能情况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检查。
七、其他
由于平板玻璃行业的区域性特点和产能过剩程度,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自身发展环境和经济发展要求,参照本《方案》制定各省区的实施办法。创新思路,不断完善,抓好落实,共同推动压减过剩产能达成预期目标,为平板玻璃行业去产能、调结构、增效益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