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拿到终审判决书的省城消费者钱刚(化名)松了口气,一年多来,因为购房与开发商产生的纠纷,最终有了结果,虽然法院没有完全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但至少法院给了自己一个说法。事情源于2007年8月份,钱刚购买的楼盘工程竣工验收,开发商向钱刚发出《入住通知书》,可是准备收房时却发现他所买的10号楼中,外墙由合同中约定的面砖饰面变为了乳胶漆,进户门也由合同中的变成了防火门,而开发商销售宣传资料中承诺其安保系统符合星级标准,实际安装的安保系统却未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最低星级标准。钱刚觉得开发商违约,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近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开发商承担变更防盗门的违约责任,驳回其他>其他>其他诉讼请求。 外墙和入户门的违约之争 2006年1月,钱刚购买了省城蒙城路附近的某楼盘一套房,当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还约定"外墙为面砖和局部外墙乳胶漆;进户门为防盗门,户内不做门框及门扇,彩铝窗(中空玻璃)"等内容。同时小区销售宣传册中还载有"物业之美:智能化安保系统,将点点滴滴的关怀,渗透无微不至的细节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5年8月钱刚所购小区10号楼开工建设。2006年5月,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节能作为设计要求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为保证建筑使用后的质量要求,外墙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等意见。 2006年11月开发商向安徽城乡规划设计院发出工程技术联系单,载明:原设计外墙为不保温外墙,因新规范要求合肥地区外墙需采取保温措施,为此原设计四层至十六层外墙面砖饰面需变更,经向质监站等单位咨询,外墙饰面需改为弹性防水乳胶漆,颜色同原设计。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在该工程技术联系单上签署同意。此后,开发商按要求变更了小区10号楼外墙设计,并向各购房户发出通知,告知外墙增加了2.5cm厚保温层,外墙从四层起由面砖改为涂料的情况。 而合同中约定的防盗门问题,开发商提出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10层及10层以上根据防火要求应当采用防火门,所以安装防火进户门符合规范要求,而法院认为此做法确实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 安保系统宣传视为约定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开发商在宣传册中承诺小区将安装智能化安保系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明确具体,应当视为要约。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因此,开发商在宣传册中确认的智能化安保系统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提出智能化安保系统已经安装完成,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但开发商无证据证明其安装的智能化安保系统符合要求,对其已完成智能化安保系统建设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但考虑到智能化安保系统的安装涉及小区物业、场地等方面因素,其他主体无法替代履行。于是针对钱刚提出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经向钱刚释明是否变更诉请为折价赔偿。由于钱刚坚持不变更,法院最终在判决中驳回此项诉讼请求。 在一审审理中,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钱刚防盗门损失1500元;驳回钱刚其他诉讼请求。钱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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