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一个已经在2012年年底竣工验收的项目,在五年后又成为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东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簿公堂的原因。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伟东公司支付106余万元的质保金和利息,但伟东公司认为该玻璃幕墙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自己有权拒付质保金,就此提起上诉。经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伟东公司的上诉要求被驳回。
为要上百万质保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伟东公司
2011年10月,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伟东公司双方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承建伟东公司夏庄路7号一标段、三标段的玻璃幕墙及石材幕墙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合同总价款约21574600.92元;留结算值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幕墙材料、配件、组件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但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商应无限期承担返工及保修等责任,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幕墙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否已届满,质保金是否满足支付条件。
根据调查事实,伟东乐客城项目已于2012年12月20日完成单体工程竣工验收,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幕墙工程观感检查》报验申请表上也载明监理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6日出具审查意见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结合青岛市规划局李沧分局2012年12月31日就涉案工程出具的《建设工程单体验收审查意见书》,一审法院认为应认定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涉案工程的质保期至2017年12月31日届满。
虽然伟东公司认为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玻璃幕墙存在质量问题,但关于玻璃幕墙的质量纠纷已经另案审理,尚处于审理过程中,因此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伟东公司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计1068053.01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伟东公司支付质保金金1068053.0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原被告双方多次对簿公堂伟东公司多项证据未被认可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伟东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第一次对簿公堂了。2014年5月,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曾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伟东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利息,法院最终判决也支持了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2015年7月,伟东公司又因涉案工程的石材幕墙工程、玻璃幕墙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损失,赔偿伟东公司赔偿607万余元。
在本案中,伟东公司认为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玻璃幕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比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幕墙、雨棚、雨披采用8毫米厚度的玻璃,仅全玻地弹门采用6毫米厚度的玻璃。但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全玻幕墙所使用的玻璃厚度均为6毫米,而且还存在高低不平、间隙大、夹胶厚度过宽等质量问题。”据此,伟东公司认为自己有权拒付质保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伟东公司提供了照片打印件、要求中建八局履行维修义务的函件等证据材料,并确认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得到批准的样品存放在经公司批准的场所,但工程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样品已被清空。同时,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了《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等材料。但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伟东公司提供的多项证据没有被法院采信。
终审维持原判伟东公司上诉被驳回
在一审败诉后,伟东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材料进场前已由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材料进行检测审核,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及伟东公司驻工地人员亦未对中建八局所使用的材料提出异议,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应视为伟东公司对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工程现状予以认可。
同时,在(2015)李民初字第1794号案件中,伟东公司仅是对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石材幕墙质量提出异议,并未对玻璃幕墙质量提出异议,该案中已判决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伟东公司损失607万余元,该款项已履行完毕。
在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涉案工程总价款仅为2136万余元,且已赔偿伟东公司607万余元损失的情形下,伟东公司再以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玻璃幕墙厚度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质保金,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令伟东公司支付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及利息,判决正确。上诉人伟东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