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出台,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裁量方式等,文中对从轻处罚和免于处罚情形进行详细规定。并要求只要出现其中一条即可适用。
免于处罚的情形有: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的;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情形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情形。
同时,《标准》还规定除有法定的加重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