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由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立法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在5月18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家先后印发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代建筑方针,要求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超低能耗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按照国家要求,我省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2010年至2017年,全省累计新建绿色建筑6781万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建筑的16.1%。2018年前10个月,绿色建筑竣工面积22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积达到50%以上,在全国处于先进地位。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3条。《条例》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明确绿色建筑标准,规定建设具体要求。《条例》明确,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3个等级。规定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都应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同时规定了3类建筑应按二星级以上标准进行建设。提出雄安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筑,使用绿色建材,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并对农村新建建筑提出了鼓励和引导的相关要求。
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为对下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围绕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条例》提出,推动河北与北京、天津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促进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
(二)明确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监管。规定市、县两级要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编制主体、报批程序和主要内容。明确将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划条件中提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其纳入规划条件核实。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程序,在规划、用地、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商品房销售等环节,对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实现对建设全过程的无缝隙监管。
(三)明确运营改造要求,补足制度短板。在绿色建筑的运营方面,《条例》规定了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主体责任。还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统计监测平台,通过评估和统计监测,为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提供依据。
在绿色建筑的改造方面,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建筑,要优先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在绿色建筑的拆除方面,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绿色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激励措施,推动工作落实。《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金支持的范围,省级层面的政策扶持方向,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
《条例》还明确了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等4项对研发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和建设、购买绿色建筑的激励措施。
为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条例》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的比例,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等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条例》还规定了智能供热节能要求和鼓励绿色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方式。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