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资源税开征,企业会不会要多交钱
本月起,我省对94种资源征税,鼓励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发布消息称,根据已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除在省内暂未发现的资源品目外,本月起我省启用94个税目征收资源税。
根据该税法授权,湖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政策与之同步施行。今后,我省资源税计征有哪些变化?省内资源开采利用将受到哪些影响?相关企业税费负担是否加重?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就我省实施资源税法的情况进行了解读。
税目从27种资源增加到94种
我国对资源征税自1984年开始,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但资源税税制一直在改革路上,直到国家颁发《资源税法》。该税法规定,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过去,我省资源税税目为27种,包括10种金属矿税目、15种非金属矿税目、2种兜底税目。此次,根据《资源税法》授权,我省共明确了89种资源的税目和适用税率,结合钨、钼、铀、钍、中重稀土5种税目全国统一实行固定税率,共对94种资源征收资源税。
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副处长陈慧玲说,我省在研究确定税率调整政策时,主要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相关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和长远布局需要等方面出发,统筹考虑了湖南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地区分布、企业税负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
对轻稀土、锡、镍、钴等战略性资源,钒、砷等开采过程对环境破坏较大的资源确定税率适当调高;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长远布局需要的矿产资源确定税率时适当下调。
开采利用尾矿不再征税
资源税法对税收机制作出了调节,通过法律形式确立资源税以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
从量计征是指以课税对象重量、件数、容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税收;从价计征是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难以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依据《资源税法》授权,我省对资源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其他91种资源税执行从价计征。
“在这一机制下,资源税负随着矿价的升降而自动增减,通过市场变化规范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秩序,从而充分发挥税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化使用。”陈慧玲称。
为进一步鼓励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我省还对综合利用资源设置减免税优惠政策,并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选矿税率低于原矿税率,以鼓励企业销售选矿。
以煤炭开采企业为例,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和开采利用尾矿,免征资源税;对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对开采共伴生矿,并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分别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三十减征资源税。
影响
企业税费负担不会增加
“税法实施不会对我省企业资源税税收负担产生普遍影响。”陈慧玲明确表示。
据介绍,我省此次资源税立法的基本思路是保持税负水平总体平稳,保持现行资源税税负框架和水平总体不变,以稳定企业预期。
资源税法实施后,省内主要的应税资源,包括煤、铅、锌、石灰岩等都实行税率平移;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基本平移;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长远布局需要的应税资源税率适当下调;仅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过程对环境破坏较大的应税资源税率适当从高。
我省绝大部分应税资源是从价计征,具体适用税率一经确定,资源税税负水平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因此实际上也不会明显增加企业负担。
“更为直接的影响是,资源税征期实现了适当简并。”陈慧玲介绍,资源税法将资源税纳税期限由过去规定的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改为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资源税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可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频次和办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