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年后,闵行区消保委陆续接到十几位消费者对同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投诉,投诉的内容一致,即消费者购买了该公司的商品房,临近交房发现合同约定的进户“钢质”变成了“木质”的。交涉无果后,消费者纷纷踏上了投诉之路。
接案后,立即引起了消保委的重视,工作人员选择了一位消费者代表叶先生了解情况,并让叶先生提供了《房屋合同》,在合同附件三中明确约定“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其中门、窗为:钢质防盗门、塑钢窗。”
消保委联系被诉方负责人徐先生,徐先生表示:“我们的进户门是钢木防盗防火门,表面采用防火木材,内设有钢板的钢木防盗防火进户门,这种门已经通过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价格也高于普通钢质防盗门,由于表面是木材,所以业主认为是木质门。”同时徐先生提供了该种防盗的检测报告给我委。徐先生的解释仿佛也不无道理,但迄今还是有消费者不断将此事投诉到消保委。为慎重起见,我委工作人员择日到现场查看了门的质量,徐先生积极配合了我委的工作,实地考察发现:防盗门如徐先生所说,门是“钢木材质”,比较厚实,表面观察无质量问题。但我委就该门外观为木质,与《合同》约定钢质防盗门有异,如何应对消费者的不断投诉提出疑问。徐先生表示:“已经将门的样品“一剖为二”在物业进行展示,我们确实有钢板在门里面的。本来这个小区是动迁用房原来用的是价格便宜的钢质门,后来规划变成商品房,因为是出售的商品所以我们提高了进户门的标准,这种钢木防盗防火门价格是钢质门的一倍,市场上某些高档小区用的也是这种进户门”。我委提出:“如果有的消费者提出,不管你价格高低依据《合同》就是要你提供钢质门呢?”徐先生表示:“这个小区规模如此庞大,已经全部都安装了这种钢木防盗门而且已经开始交房了,要换肯定不现实,况且不是我们狡辩,这种门确实有“钢板”在里面,不能算是违约。”。至此,徐先生表示:他们售后服务会尽力做好解释工作,希望能够取得消费者的谅解。
案件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开发商提供了高于合同约定的防盗门,但消费者却不买帐,消费者如果提出一定要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提供钢质门,那么依据《合同法》商家还是得乖乖更换。犹如徐先生所说:“开发商的擅自”动门”得不到消费者的叫好,好心办坏事!”。也许还会有消费者将他们告上法庭,在此还是奉劝各商家,别不把《合同》当回事,办事还是诚实信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