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省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开展2019年至2020年度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申报文件等要求,2019年省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洪灾等客观因素影响,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2019年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同2020年度验收工作合并开展。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和《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办法》,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省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开展验收评估,形成《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专项验收评估报告》及《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汇总表》,联合上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将结合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核查。2019年至2020年度省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应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示范验收工作,并于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资料报送。
《通知》在有关项目变更时要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建筑面积、目标任务等调整的情况,应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备案。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在出现不具备完成目标任务能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时,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内遴选不低于原示范项目面积、实施目标任务的项目予以调整,形成变更意见,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核准后予以实施。
《通知》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地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经验和适宜技术,开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政策及示范成效宣传,以点带面,促进本地区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深入开展。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技术研究,做好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强化示范项目运行维护,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