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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支持铝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7日
关于支持铝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重点产业“链长制”的通知》(铜发〔2021〕4号)精神,加快我市铝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打造完整产业链生态,推动全市铝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铝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发展“煤—电—电解铝(再生铝)—铝合金—铝深加工-终端部件”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化、绿色化、规模化和集群化发展,打造全省航汽铝材料工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打造产业发展平台。支持铝产业企业自建或校企联合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成功创建为省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三、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指导铝产业企业强化品牌意识,对创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制造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绿色工厂、商标等,成功创建为省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50万元。在铝产业推行环保绩效水平分级管控,A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可以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快化转型。支持铝精深加工和终端制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对经认定的终端铝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10%、20%、30%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不累加;当年净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4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项目支持力度。支持铝产业企业新建生产线,实施关键核心设备和平台系统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升级,加快推进“机器换人”,逐步适应“柔性制造”“个性定制”等新要求。对完成生产线建设或完成技改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多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对在铜川注册成立的废铝回收及加工利用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享受国家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对年回收利用废铝达到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企业,根据税收和对铜川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测评,给予企业每年比例资金扶持,用于环境保护、技术改造和扩能增产等,单个企业年补助多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
七、鼓励“以商招商”。按照全市铝产业规划和发展需求,鼓励引进铝产业链企业来铜投资,并按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标准,对负责招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铝产业企业积极参加丝博会、广交会和进博会等国内外各类综合展会及交易会,推介优势产品,寻求合作商机,对有展位企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在铜举办行业年会、高层峰会、学术研讨会及专场推介会等活动,提升行业话语权,扩大铜川铝产业度。对主办活动的企业给予活动费用8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九、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引导本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发挥自身优势,开设涉铝加工,在铝产业人才培养、职工培训、订单式培养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合作。实施铝产业人才工程,支持有色金属深加工领域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产业创新人才。支持企校合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对省级认定的铝业公共实训基地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为铝业发展培养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强化保障能源供给。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鼓励铝加工企业优先参与电力大用户直接交易。鼓励铝加工企业与电解铝生产企业合资建厂,使用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富余电量,营造铝加工企业低电价政策环境。对当年新投产的铝精深加工企业,当年贡献产值1亿元以上,根据用电量由市财政给予0.02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补贴,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铜川供电局)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发挥产业基金引导撬动作用,在重点项目建设、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和再生铝回收及利用等方面,支持铝产业投资发展。对规上企业在金融机构当年取得2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贷款,根据纳税情况,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企业年补助多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
十二、其他事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采取“一事一议”原则,除一次性奖励外,其他奖补政策当年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兑现参考企业税收贡献情况。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