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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诏安县内坑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的通告
诏政综〔2022〕21号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县矿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鉴于诏安县内坑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有偿化储量已开采完毕,经研究,决定对诏安县内坑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依法实施关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闭对象
诏安县内坑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位于金星乡古关社区;采矿许可证号:C3506242017037130144067;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8年8月22日至2022年3月16日;采矿权人:漳州鑫前矿业有限公司。
二、关闭要求
(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规定,诏安县内坑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在被依法关闭后,矿山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标准自行拆除矿山生产、生活设施及供电设施,遣散矿山从业人员,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二)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工信局、金星乡人民政府及供电公司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1.县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要及时收回、注销、吊销或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收回、注销、吊销该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县公安局要及时收缴该矿山企业存储的民爆物品。
3.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变更该矿山企业的经营范围或收回、注销、吊销该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该矿山企业的非法生产行为。
4.县工信局和供电公司要及时停止该矿山企业非法生产的电力供应。
5.县自然资源局要督促该矿山企业及时编制闭坑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组织评审;负责组织对该矿山企业生态恢复治理情况进行验收。
6.金星乡人民政府要监督该矿山企业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督促其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及时依法采取拆除设备设施、封闭矿山、设立永久性标志等措施,并加强巡查,确保关闭到位。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