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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结构偏差及预埋件问题
1、主体结构偏差:
幕墙是附着在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的,幕墙的安装应当在主体工程验收后进行。同时国家相关规范对于幕墙安装是有明确标准的,对于幕墙安装后的各种偏差也是有明确规定的。由于土建结构的偏差过大会造成幕墙无法安装,或安装后不符合国家规范及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主体结构偏差进行处理。例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10.2.5规定,由于主体结构施工偏差而妨碍幕墙施工安装时,应会同业主和土建承建商采取相应措施,并在幕墙安装前实施。
幕墙公司在测量完成后应当向发包方及监理公司发函,详细说明主体结构偏差的具体内容、处理方法,同时应当明确提出要求工期顺延,如造成损失的应当一并主张。由于对于主体结构偏差的处理会经历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所以,幕墙公司就此问题的发函经常会是持续性的。同时在主体结构偏差处理完成后,幕墙公司应当提交一次总的函件,就主体结构偏差总共应当顺延的天数、造成损失的总额等向发包方及监理公司做出索赔。
例如,在一个住宅项目的幕墙工程中,幕墙公司经过房放线测量,发现个别窗洞口尺寸偏小,由于幕墙公司在窗设计中留有一定的调整量,故对上述窗洞口偏差较小的,均可调节,但少数偏差较大的则需要总包配合修剔窗洞口。为此,幕墙公司多次向发包方发函。在一年后,此问题方得到解决。幕墙公司虽然多次就此问题向发包方发函,但是总的讲还存在欠缺。例如对于需要修剔的窗洞口的数量没有统计,函件没有附照片,在修剔完成后没有向发包方及监理公司总的发函,对于要求工期顺延的具体天数天数、损失具体数额、理由、计算方法等进行明确阐述。
2、预埋件问题
幕墙工程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需要预先埋设在主体结构中,由主体结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如果预埋件的存在误差、缺失,就需要后补埋件。幕墙公司在检查预埋件情况后,应当向发包方发函,提出处理方法,由发包方及监理公司审核批准。对于因此而要求工期顺延的具体天数天数、损失具体数额、理由、计算方法、后置埋件的价格等进行明确阐述。
二、工程变更
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变更,变更的内容及造成变更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变更的内容讲:材料的变更、施工方法的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等。从变更的原因来讲:对于设计缺陷的补救、业主方的要求等等。在发生变更时,如果会造成工期延长的,幕墙公司应当明确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实践中,幕墙公司往往只提出增加工程价款的要求,而忽视顺延工期的要求。
以一个总价3000万元的幕墙施工合同来看各种变更的内容:5-6层增加钢结构、凹凸单元式玻璃幕墙槽内增开549樘翻窗、立面凹槽顶部1700毫米范围内铝板改为玻璃、石材由30毫米变为25毫米、东立面花园屋面处大跨度玻璃幕墙外移变更为钢结构点式玻璃幕墙、增加东立面采光顶、东立面空中花园增加门窗、8-21层拉锁点式玻璃幕墙改为钢结构点式玻璃幕墙、西立面入口两侧增加框架幕墙等等共计20项,涉及金额600余万元。对此,幕墙公司只提出了增加工程价款的要求,并未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
从另一角度讲,承包人都应当是对于施工技术、过程及各环节熟悉的,是专业的,而发包人往往并不专业,对于施工技术、过程及各环节并不熟悉,因此一项变更是否会造成工期延长,延长多少,承包人比发包人更了解,应当向发包人明示,这样才是负责任的。
另外,在实践中,法官往往会从一项设计变更的价款来判断它的工期,如果一项设计变更工程价款不高,往往会被认为不需要多长的工期。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所以,在变更发生时提出具体的工期顺延申请,也有利于在诉讼阶段法官做出客观的判断。
三、发包方拖欠工程款
取得工程价款是幕墙公司最重要的权利,同时也是工期应当顺延的最主要理由。但是在实践中,幕墙公司以此为理由对抗发包方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讼时,却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究其原因,还是幕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幕墙公司要想在今后的诉讼中能够就此顺延工期甚至取得窝工损失,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合同中是否将发包方作为工期顺延的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三条的规定,在发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有权要求停工损失,窝工损失。所以从理论上讲,在发包人有上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承包人有要求顺延工期暂停施工的权利。但是有时,有的合同中并未将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作为工期顺延的原因。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发包方延迟支付工程款时,幕墙公司有权得到相应利息,但是不得影响施工进度,不应停工。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幕墙公司就难以顺延工期或停工。
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要求工期顺延、要求窝工损失的申请。同时该书面申请不应只是笼统地写。应当写明:为何会影响工程进度,要求顺延工期的具体天数,要求窝工损失的具体数额。
3、暂停施工。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判例:就是仅有逾期付款的事实,没有停工的事实,工期就不予顺延。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观点:至于承包人主张的增加工程及进度款延期的问题,其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就此提出延期的申请,也并未出现停工现象,故其据此主张不承担延期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的情况下,在确认有充分理由和依据暂停施工的,可以考虑暂停施工,这样对于之后的诉讼会更加有利。当然暂停施工,毕竟是重大事件,应当慎之又慎,并采取正确的方法。。例如可以考虑:1)书面催告发包人限期支付工程款。2)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出停工通知函件及证明材料,要载明停工的具体时间。3)与此同时,对现场的设备设施以及未使用的各项材料进行统计拟出清单,请监理或者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4)复工时注意与监理或者发包人代表共同确认具体的复工时间。
四、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
幕墙工程的施工处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后期工期压力大,经常与各个施工单位交叉施工,
经常会出现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现象。例如:主体结构中部分二次结构尚未完成、应当拆除的塔吊未拆除、总包方应当提供电梯未完成、其他单位施工影响幕墙施工等等。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幕墙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发包方、监理公司提出申请工期顺延、主张窝工损失的书面文件。
五、甲供材
由于甲供材的延迟影响幕墙公司施工进度的,应当顺延工期,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应当对甲供材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发包方单独与材料商签约的,单独向材料商付款的属于标准的甲供材。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发包方确定某种材料和供应商,由发包方、幕墙公司、材料商三方签订采购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材料是否属于甲供材就很难讲。幕墙公司根据惯性思维,认为既然材料和供应商都是发包方确定的,如果材料商供货延迟导致工期延误,不属于幕墙公司的责任。这一认识是很大片面性的。在很多情况下,三方合同的存在,视为是幕墙公司进行的材料采购。
除此之外,业主方及监理公司进行书面确认的延迟等,都会对幕墙公司的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幕墙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发包方、监理公司提出申请工期顺延、主张窝工损失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