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建材行业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的行业之一。据统计,《反垄断法》实施14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处垄断协议案件218件、罚没金额约62.66亿元,其中建材行业案件25件、罚没金额近14亿元,占比分别约为11.5%和22.3%。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反垄断执法机构持续强化反垄断监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我国正式进入新反垄断时代。
在国家持续强化反垄断的背景下,如何做好反垄断进行合规建设,是建材行业尤其是水泥、混凝土、玻璃等子行业迫切需要关注与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反垄断强监管行业应警钟长鸣
近日,在由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建材报》社主办的“公平竞未来——建材企业适用新垄断法会议”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反垄断事务部主任杜广普表示,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对建材行业垄断行为的处罚金额记录一再刷新,直接原因在于水泥等建材企业的体量往往比较大,而《反垄断法》规定的处罚机制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且一般情况下,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可能面临的罚款并非其他法律中常见的数额区间(如50万到100万元)或上限(如300万元),而是以涉案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作为计算基数,处以销售额1%到10%的罚款。这也意味着,一旦实施垄断行为而面临处罚,则涉案企业的营收规模越大(特别是在集团公司涉案的情况下),其面临的处罚金额可能就会越高。根据《反垄断法》新增的特别威慑条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罚款甚至最高可达涉案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的50%。
会议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调研员赵跃程表示,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反垄断执法部门会严格遵循《反垄断法》,从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经营者能否对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态、市场变化等情况,来判定行业、企业是否有涉案的协同行为。
除企业可能面临处罚外,本次《反垄断法》修订还引入了对个人责任的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罚制”向“双罚制”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了对垄断协议的威慑力。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强调,《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的义务和责任拓展到了“组织者”和“实质性帮助者”。《反垄断法》新增“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可以应对包括建材行业垄断协议在内的情况复杂性。经营者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往往需要借助其他企业在信息传递、策略协调、实时监测、防止作弊、施加惩戒等方面的帮助作用。《反垄断法》施行之后,垄断协议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不再限于协议当事人,而是拓展到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实质性帮助者,有利于周延地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达成与实施。
合规经营是高质量发展重要前提
低水平、同质化问题在传统建材各产业普遍存在,这一定程度也是建材行业低层次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成因。在“公平竞未来——建材企业适用新垄断法会议”上,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建材报》社社长张立君与专家们一致认为并呼吁,建材行业应以《反垄断法》的施行为契机,强化合规经营,推动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
会议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专家库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表示,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一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八部国务院反垄断指南(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十部部门规章(如《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为主要框架的反垄断法律规范体系。随着《反垄断法》的施行,多部配套规范已在修订之中。《反垄断法》明确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进一步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专家库成员、武汉大学科技创新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周围认为,建材行业由于产品同质化、竞争区域化、案件类型化和市场制约复合化的典型特征,注定其市场会呈现激烈的竞争态势,进而垄断行为也会愈加频发。建材行业要想实现竞争合规化建设,建材企业应该将政策制约因素、上下游产业发展情况、合规建设等进行通盘考虑,行业协会也应该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相比于公司、合同、环保、劳动等领域的法律,对于多数水泥、混凝土、玻璃、砂石等建材企业而言,《反垄断法》的应用场景、频率较为有限。企业高管、员工缺乏对反垄断法律规则的系统了解或者对相关规则存在认识误区,进而容易触碰《反垄断法》“高压线”。
杜广普认为,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是企业高管、员工加强反垄断法律规则学习的重要方式。企业可以结合重点风险领域(如横向垄断协议),针对重点人员(如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销售、市场、采购等部门的人员)开展定期(如半年一次)的反垄断合规培训。同时,结合法律规则变动、新的案件公布等事件,可以针对性地开展法律解读、案例研习等专项培训,提高重点人员对反垄断法律规则的认识。
专家们在会议上纷纷指出,建材企业建立并运行一套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是预防、管理合规风险,避免遭到反垄断举报、调查、处罚、诉讼等的重要手段。
反垄断合规与企业整体合规属于“点与面”的关系。建材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规模大小等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体系中开展专项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制定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编制反垄断合规手册,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检查、汇报、培训、考核、奖惩、举报等内部机制,加强反垄断风险识别、评估、提醒、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和合规队伍、信息化等方面的建设。反垄断合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管理层应以身作则,通过作出并履行明确的反垄断合规承诺、为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等,推动企业形成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确保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建材行业应直击行业发展痛点,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竞争治理效能,积极强化反垄断合规建设,推进行业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才能促进行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本文原载于《中国建材报》12月5日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