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新房装修的李先生,今年5月与某公司签订了实订购合同。每扇门1500多元,总共4扇,大约6000多元。李先生先预付了部分货款4900元。
6月15日,
李先生新房装修基本完成,准备将4扇房门装上。在安装时因订购的门高度与门框有些误差,需将门的底部锯掉一部分。这一锯竟发现了门中"猫腻" 并非实木而是夹板的。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李先生所遇商家的行为,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该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据此,因李先生付了货款4900元,店家应退还李先生4900元货款,还要再赔偿4900元。经调解,店家同意消协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