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企业同经销商之间是合作关系,形成相对松散的组织结构模式,这种合作模式的现状存在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不容乐观,影响合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未完全执行协议或约定
企业与经销商在合作伊始要签订"经销协议"类合同,用于规范双方在合作中的行为,有些还附加特殊约定。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弃之不用,一旦发生问题,需要按合同约定处理时,其中一方会产生不满情绪,觉得小题大做了。这种现象在门窗行业 内是比较普遍的。
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在合作前一定要切实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合作的重要性,双方以协议为框架,达成真正意义上的谅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合作期间,双方都重视并履行这个基本的行为规范,规避后期将发生的各类矛盾,甚至是对人不对事的误解。
合作双方的从业经验、经济背景、职业素质、文化水平等都有一定的差异,以"求同存异"为原则制定合作文本,避免走形式的套路条款,才能真正避免该合约形同虚设,才能真正让合作双方走的更顺、更远。
未完全遵守诚信原则
实际合作过程中,工厂与市场行进节奏完全配套的情况并不多见,产、销间长期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企业也在矛盾中不断的成熟、成长,是很正常的想象。表象为或供不应求,生产周期较长,客户不满意、经销商不满意;或订单不足、产能浪费、增加管理难度,老板不满意。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保持工厂和市场间的信息及时互通,并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一些企业没有把握住这个基本原则,或传递不准确信息、或有意传递虚假信息、或没有及时传递信息,由于信息误导造成经销商和客户之间的矛盾升级。客户不满意,形成纠纷;经销商不满意,萌生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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