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温度不低于18℃
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与市市政市容委共同起草。合同规定,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以与供暖企业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
低于14℃供暖费全退
当对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居民发现室温未达标应首先向供热方报修,供热方在居民报修当日应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修。如确实是因供热方的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居民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因供热方的责任使居民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应减收或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其中,当室温在16℃至18℃之间的,退费比例为40%。当室温在14℃至16℃之间,退费比例为60%;当室内温度低于14℃时,采暖费要全退。
无发票可拒缴采暖费
合同规定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居民将下一个采暖季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供热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居民应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并要求供热方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居民有权拒缴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