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合同写"防盗门" 交房后变钢质门
去年8月,市民张先生在乐山市中心城区选购了一套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在房屋配套中注明了进户门为"防盗门"。同年10月,张先生在装修房屋时却发现,自己安装的是钢质门,并且小区的所有住户的进户门都是钢质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联合小区的业主们,将此事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开发商:语言差异所致 赔偿300元
对此,该小区开发商解释,大多开发商、施工单位都习惯性地将金属质的门统称为"防盗门",这只是语言上的差异。但是他们装的钢质门都是合格产品。针对此情况,他们与小区住户进行了协商,并承诺赔偿每户300元。
专家点评
对此,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不少开发商混淆防盗门的概念,在合同中签订防盗门,实则装的是钢质门。钢质门在外观上与防盗门没有任何区别,但防盗门钢板厚,抗冲撞力强,执行的是国家强制标准;而钢质门执行的是企业标准,性能上不如防盗门。
此外,安装之前,消费者要检查实物与订货样品是否相同;最后还要记得索要保修卡、发票等单据,以便出现问题后及时维权。如果消费者的《购房合同》中签订的是"防盗门",交房后,开发商装的是其它性能的门,开发商则违反了购房合同,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更换成原先约定的门,或者可以要其作出赔偿。如协商不成,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