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09年6月22日,太湖消防在对该县某厂房进行消防验收时,发现该厂房使用的双扇的外观与国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所描述的不一致,无。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县消防部门当场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并填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2009年6月24日前换掉不合格防火门。
2009年6月26日,期限届满时,县消防人员到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未能按要求全部更换不合格防火门。
针对这一情况,县消防部门根据新《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立即对该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立案处理,并于6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厂房处以1.5万元罚款。并根据新《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此案通报给了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对销售不合格防火门的单位依法及时查处。
据悉,日前该单位已交清罚款,并按消防部门的要求更换了所有不合格防火门。(编辑:w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