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8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208号,信息显示,因销售不合格隔热型材,黄石市西塞山区美佳乐塑钢铝材经营部被罚没733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黄市监处罚〔2023〕208号
当事人:西塞山区美佳乐塑钢铝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3年6月25日,本局综合执法支队收到本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编号:市抽2023-05),反映在本局组织的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经营的隔热型材经本局委托的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023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隔热型材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隔热型材已售罄。经当事人确认,其在2023年6月份收到本局送达的No(2022)JC-0115《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3年7月3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万彬奎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现查明,2023年4月14日本局组织的2023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隔热型材进行抽检,经本局委托的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所检项目化学成分Zn、室温纵向抗剪特征值不符合GB/T5237.6-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6部分:隔热型材》标准。当事人对此次监督抽检程序和抽样代表性没有异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被抽检批次的隔热型材总共进购了40支,每只重量为5.91千克,总重量为236.4Kg。进购总价为5448元,销售总价(货值金额)为6393元,违法所得为9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万彬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光碟、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检验报告》(No(2022)JC-0115)1份、抽检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隔热型材的事实;
3、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的申请1份,证明被抽检批次隔热型材的数量和货值金额的书证;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
2023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0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隔热型材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且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本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隔热型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45元;2.罚款6393元。合并罚没733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