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很多关于UPS到付失败的案例。我们目前已发生跟他们一样的窘境。我们去年10月也是从UPS寄了一批货到国外,根据UPS的要求,我们提供了收件人帐号,对快件做了到付。转眼过了差不多半年的时间,我们差不多对那次的快件都淡忘了。前不久,UPS竟然发了一个帐单过来,说客户对该快件拒付。我问既然拒付,为什么到现在才通知,UPS回答说客户跟他们是做月结的。我当然毫不客气地拒绝他们了。后面接着的就是UPS
通过律师不断地发律师函。对于我自己的事件,我当然是拿定主意跟他们打官司了。
我看了很多这方面的帖子,也咨询过一些律师朋友。总起来说,收件人拒付,要求UPS退回货物这个理由是不行的。因为根据运输协议,他们的确是没有这个义务的。目前UPS的快递单第二联有一个条款:“对于收件人(如果是收件人付费)或第三方(如果是第三方付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所有运费或其他费用,托运人应当根据UPS的要求支付”。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条款。
在法庭上,要赢得官司,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依据法律和合同,驳倒他们。所以,引用一些行规,惯例对官司是没有帮助的。
鄙人有一点小的心得,拿出来供大家参考一下。
首先,UPS肯定货件已经被收件人签收。在此货件被签收的状态下,收件人已经承认货件的有效性,并且对运费的支付方式没有异议。千万注意了,在货件被收件人签收的那一刻,运费已经是“到期应付”了。但是,UPS没有经过发件人任何授权与担保,将“到期应付”帐款转为月结方式。众所周知,月结方式其实是一种商业信贷关系,相当于UPS借钱给收件人。在法律上,这种商业信用关系,其实是UPS与收件人达成一种新的契约关系。这个新的契约关系跟寄件人与UPS的那个运输协议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所以,现在案子透明了,客户并没有拒付运费,而是“应付帐款”被UPS转为“商业信贷”!广义上的支付,不仅仅是银行汇款、现金支付,还有实物充抵,债务互抵,也包括目前中国众所周知的“债转股”等等,太多这样的案子,并不是说所有的“应付帐款”一定需要资金支付。显然在本案中,收件人的“应付帐款”已经被UPS默许以“商业信贷”(即月结)的方式支付了。
所以,UPS所称收件人拒付是没有道理的。而且,在这个时候,这笔费用的性质完全变了,前面这笔款的性质是“运费”,而现在叫“商业贷款”。收件人拒付的不是“运费”,而是“商业贷款”!
名词解释:
月结:债权方向债务方提供的一种以月为时间单位的远期付款方式,是一种商业商用。这种商业信用关系与银行贷款在本质上是一样。
“运费”与“商业贷款”的区别:
前者“运费”的产生是因为UPS为发件人提供运输服务,在货件被收件人签收的那一刻已经是“到期应付帐款”的,法律的主体是发件人与UPS;而后者是UPS向收件人提供“商业贷款”产生的,至于何时才算“到期”,是UPS与收件人约定的,可是1个月,3月,也或者是3年,10年,法律主题是UPS与收件人。法律主体不一样,到期应付日期不一样,两者完全不具有一样的法律内涵,两者没有等同关系。
总结:
1. 对于收件人(如果是收件人付费)或第三方(如果是第三方付费)到期应付运费,已经被收件方,并且受UPS默许,以“这种商业信贷”(即月结)支付;
2. UPS有权决定是否与收件方保持这种商业信贷(月结)关系,以及商业信贷关系时间的长短;
3. UPS与收件方的这种商业信贷关系,在法律上,合约的两个主体是UPS与收件人,没有得到“发件人”的任何授权与担保;
4. 无论这种商业信贷关系最后结果无何,与“发件人”都没有任何关系;
最后,UPS所主张的收件人承担“商业贷款”不成立。UPS的论点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