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是我国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国家对节能工作十分重视,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称《节能法》),在以后的几年中,又陆续出台《重点用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等相关的配套法规,这些法规对推动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出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节能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节能工作,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源利用涉及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节约能源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通过节能立法来规范和调整全社会在能源利用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动员全社会节约能源,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节约能源几乎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节能法》是在系统总结国内外合理用能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节能法律。通过节能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和规范,将逐步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全社会合理利用能源的社会节能促进机制的形成,保证“能源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节能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节约能源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行为规范,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以及相应的规章、标准、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共同构成推进全社会合理用能的节能促进机制。《节能法》把体现节能工作客观规律要求的基本途径和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和规范;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协调和理顺全社会各方面在合理利用能源方面的相互关系。从而使《节能法》起到指导全社会合理用能,宣传和动员全社会加强节能工作的作用。《节能法》确立的主要制度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应尽的职责义务,主要包括制定规划、计划和技术政策、经济政策,加强管理、监督,推进技术进步,开展宣传教育等。二是规定了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用能单位合理用能的权利、义务,包括遵守有关法律制度、节能政策、规范、标准、限额,履行应尽的节能义务。三是规定了生产用能产品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在用能产品质量管理和推广先进用能产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提高产品节能质量性能、自愿开展节能认证、淘汰落后用能产品、引进先进技术等。四是建立了几项推进节能的重要制度,如禁止新建严重浪费能源的工程项目制度,对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实行能耗限额制度,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产品、设备实行限期淘汰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制度,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政府、用能单位、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供能单位合理利用能源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全面的规范,较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于1999年3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施行。本办法共分5章24条。本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的用能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在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中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等。本办法还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在奖惩一章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于2000年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本法共分6章29条。在总则中规定: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在节约用电管理中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鼓励建立能源服务公司,促进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传播节约用电信息。在电力需求侧管理中规定: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鼓励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等节约用电措施;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对应用国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节约用电技术进步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约用电科研项目、节约用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约用电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约用电示范工程和节约用电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地方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经费应当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本法最后还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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