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肥市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合肥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要求,房屋出现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这六种情况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性质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由于相邻桩基础、深基础开挖等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规定》明确指出,对依法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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