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把节能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决定》提出六个方面的重要措施。
一是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结构。节能不仅是微观层面的问题,首先要着眼于宏观节能。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能源浪费。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工业整体水平。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二是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包括强化工业节能、推进建筑节能、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抓好农村节能、推进政府机构节能等。
三是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要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引导消费者使用。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抓紧落实《“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解决工程配套资金及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尽快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为实现国家节能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是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及重点耗能企业,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千家高耗能企业节能,将千家企业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每一家企业,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五是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重点是电价、油气价格和煤热价格调整,形成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机制。“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
六是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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