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市建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等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要求。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以上设计标准和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所有新建采暖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采暖系统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并达到供热计量要求。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应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信息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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