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中的风险,福州市日前出台通知,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等6种情况的,将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中使用征信记录审核管理的暂行通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暂行通知》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的;近两年内(含),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记录达到180天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同时,《暂行通知》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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