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接连出台《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促建筑节能。
海南省近日接连出台《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促建筑节能。这三个《办法》提出,民用建筑项目在审批、核准、规划报建前,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符合6种条件之一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可申请认定为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而建筑节能检测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节能检测报告,则可能面临3万元罚款。 10万平方米小区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海南省规定,居住建筑(包括各类项目的住房等生活设施)及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建筑六大类)等民用建筑项目在审批、核准、规划报建前,应当由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海南省建设厅此次通知明确,符合四条件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为节能评估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工程;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中介出具虚假节能检测报告罚款3万元 海南省还出台了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节能检测中介机构,检测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门窗部品,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产品、同一批次、同一工程的原则进行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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