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27日公告,《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已于5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通过,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根据厦门市实际,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设、申请与分配、售价与租金、退出、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并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社会保障性住房坚持小户型原则,明确住房保障范围为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此《条例》,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有如下五种情形不得申请,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地户籍的、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已经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条例》还明确了严格的退出机制,包括: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应退出原有政策性住房,由政府回收或回购;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有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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