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辽宁省光伏发电产业加快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开始,设立辽宁省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为确保此项政策的实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中规定,省财政将在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确定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对省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并网发电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电价补贴。具体补贴标准,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电价补贴;对于2012年以后核准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将在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意见中明确了省市负担比例,对辽西北地区(阜新、铁岭、朝阳三市)的电价补贴,省财政全额负担;对其他地区的电价补贴,省财政负担70%,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负担30%。
实施意见中,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申请、上网电量核定、补贴资金核定拨付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予以明确。同时,还明确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此项政策的出台,对推进辽宁省扩大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生产规模,提高辽宁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推进光伏发电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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