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盗,市民吴先生购买安装了隐形防护门窗。怎料,窃贼却撬开防护门窗,盗窃家中部分财物。吴先生将该品牌门窗成都公司及自己购买地的家装卖场告上法院。然而,因为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购买的门窗是成都公司生产,以及产品存在设计、安装缺陷,导致官司败诉。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终审驳回了他的诉求。
4年前,吴先生为位于净居寺西街的新家订购了隐形防护门窗,先后支付了货款6740元,收款收据上均加盖了印文为“重庆××门窗有限公司”的印章。去年3月,隐形防护门被撬开,家中部分财物被盗,损失3万余元。吴先生认为,自己专门选择安装这种防护门窗就是看重其防盗功能,于是到消协投诉了该品牌的成都公司。今年3月,武侯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组织吴先生与成都公司调解,成都公司称:“产品是重庆公司的,我们不应担责。”调解失败。
“隐形防护门窗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生产、经销商通过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于是,吴先生将成都公司和自己所购买防护门窗的家装卖场起诉到法院。法院调查发现,该品牌门窗成都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30日,系中外合资企业,公司股东之一就是重庆公司。同年8月,位于高升桥新世纪装饰广场的家装卖场,将两间铺面出租给重庆公司用于经营。
法院一审认为,吴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与家装卖场和成都公司间存在合同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且成都公司认为该产品不是本公司生产的。法院一审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吴先生不服上诉到成都中院,成都中院表示:“从现有证据看,仅能证明吴先生从重庆公司购买了隐形防护门窗,但并不能证明他与家装卖场、成都公司间存在合同关系。”中院称,吴先生所称自己购买的隐形防护门存在设计、安装缺陷导致家中财物被盗,也没有提供证据,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