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32号),对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批复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5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面值不少于总发行面值的50%,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影响本次债券发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