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65号文被废始末
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新规定未对外保温材料的具体防火等级做出规定
65号文要求建筑外墙保温必须使用防火级别达到A级的材料,终止执行65号文表明撤销建筑外墙保温必须使用防火级别达到A级材料的规定。公安部最新的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要求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两个文件中均未对外保温材料的具体防火等级做出具体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 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
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65号文执行情况如何?上海华峰普恩黑龙江省区域经理朱国刚提出,65号文的A级标准在东北很难执行。朗诗集团上海公司绿岛项目总监胡耀军也表示,现在市场上真正可以满足A级标准的材料严重不足,65号文对房地产企业推广节能减排有很大影响。
和记黄埔副总经理范仲言则提到了在保温材料选择上的困惑:对聚氨酯做过很多实验,对聚氨酯感觉非常好——不仅保温还防水,但65号文提出A级材料标准,防火等级提升会导致成本增加、材料毒性增强,聚氨酯材料审批又通不过,对选择保温材料很困惑。他认为,将安全问题归于材料防火性能很荒谬,问题不在于材料和技术,应更多通过系统管理和教育来解决。
干永琴会长表示,65号文的出台,导致设计单位没有了方向,建设单位没有了方向,生产单位也没有了方向,所有人都没有了方向,因为65号文很难执行。
以聚苯颗粒、发泡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喷涂聚氨酯(SUP)为代表的有机保温材料因其质轻、致密性高、保温隔热性好等特点,已在保温材料领域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其中EPS、XPS的应用就占了80%左右。聚氨酯外墙保温板具有优异的保温性能,但防火仅能达到B1级标准。
65号文的颁布相当于禁止了聚氨酯外墙保温材料的使用,而350号文的颁布表明聚氨酯外墙保温材料未来可用建筑外墙保温施工,这有利于未来打开聚氨酯外墙保温板市场并利好上游MDI与聚醚生产企业。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