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监督抽查工作的安排,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检验单位对该省防火门、水泥包装袋、电线电缆、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5种产品进行了省级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的基本情况
(一)抽查的范围与批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防火门、水泥包装袋、电线电缆、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5种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共抽查全省14个地区125家企业生产的133批次产品,产品合格124批次,产品抽样平均合格率为93.2%。其中大、中、小型企业的产品抽样合格率分别为:90%、94.4%、93.7%。
(二)抽查的主要产品
一是抽查了15家防火门企业生产的15批次产品,产品质量合格12批次,抽样合格率为80%;二是抽查了30家水泥包装袋企业生产的30批次产品,产品质量合格29批次,抽样合格率为96.7%;三是抽查了70家电线电缆企业生产的70批次产品,产品质量合格65批次,抽样合格率为92.9%;四是抽查了7家车用汽油企业生产的9批次产品,产品质量合格9批次,抽样合格率为100%;五是抽查了9家车用柴油企业生产的9批次产品,产品质量合格9批次,抽样合格率为100%。
二、监督抽查的结果分析
(一)防火门产品质量有所下滑
本次抽查了沈阳、大连等7个地区的15家防火门生产企业的15批次产品,产品质量合格12批次,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为80%,较2011年产品质量合格率降低了11.4个百分点。不合格项目为耐火性能。
耐火性能是衡量防火门产品是否具有防火作用的重要性能指标,该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能有效阻止火势蔓延和防止烟气扩散,会缩短人员逃离火灾现场的时间,危害人身安全,增大火灾损失。
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为降低成本,使用不合格或不能满足产品防火等级要求的原材料;二是生产企业规模较小,质量把关不严,对原材料进厂和成品出厂检验形同虚设。
(二)水泥包装袋产品质量有所提高
本次共抽查了沈阳、大连等11个地区的30家水泥包装袋生产企业的30批次产品,产品质量合格29批次,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6.7%,较2011年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了6.7个百分点。不合格项为防潮性能和制袋材料对水泥强度的影响。海城市光明矿业有限公司连续2年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
防潮性能是判定水泥包装袋在潮湿状态下对保证水泥强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该项目不合格易导致水泥吸潮,出现板结成块、强度降低;水泥包装袋所用的制袋材料应对水泥性能无害,并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该项目不合格易使水泥的腐蚀性与包装袋材料中的杂质发生反应,导致水泥包装袋发生破损、老化,影响水泥的强度。
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为降低成本,不复膜或再生原材料使用比例过大;二是企业为占领市场,迎合用户需求,不按标准组织生产。
(三)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有待提高
本次抽查了沈阳、大连等13个地区的70家电线电缆生产企业的70批次产品,产品质量合格65批次,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2.9%。其中抽查53家民用电线电缆企业生产的53批次产品,合格50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4.3%;抽查17家工业电力电缆企业生产的17批次产品,合格15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8.2%。不合格项目为:绝缘抗张强度、结构尺寸和产品标志。
绝缘抗张强度是衡量电线电缆产品抗机械拉伸的重要性能指标,该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在复绕、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如受到外来应力时易导致电缆绝缘层断裂,使电缆电气安全性能丧失;结构尺寸是电缆所有性能指标的基本保证,该项目不合格直接影响产品质量。
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对采购的原材料质量把关不严;二是企业未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三是企业生产设备或工艺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四是企业对产品标识标准不重视。
(四)车用汽油和柴油产品质量较好
本次抽查了沈阳、大连等7个地区的9家车用汽油生产企业的9批次产品,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为100%;抽查了沈阳、大连等7个地区的9家车用柴油生产企业的9批次产品,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为100%。
车用汽油和柴油产品质量较好的原因:一是这两类企业相对其他行业企业规模较大,工艺技术水平完善;二是企业整体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较高,具有全项的检验能力和高素质的检测人员,保证批批全项检验合格出厂;三是近年来连续多次的监督抽查,促进企业质量意识明显提高,使该产品质量状况基本稳定。
三、处理意见
针对本次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反映出的问题,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一)高度重视后处理工作。本次抽查的防火门、水泥包装袋、电线电缆、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5种产品均是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人身财产安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较严重,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二)加大后处理工作力度。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做好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跟踪企业整改情况,尤其是做好连续2年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后处理工作在一个月内完成,并将结果上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