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脱落伤人事故近年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关注。2月22日起,《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建筑幕墙工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近年来,湖北省武汉市曾多次发生玻璃幕墙爆裂事故。2009年8月29日,一场大风把当时武汉第一高楼、坐落于汉口新华路396号的民生银行大厦41层一块损坏的玻璃吹爆,玻璃碴如冰雹一样从天而降,砸中路人和停放在附近的车辆。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对玻璃幕墙的安全监管基本处于空白。2006年12月,原建设部出台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玻璃幕墙一般每5年应检查一次,原则上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除了规定5年检查一次,武汉市的条例还细化了相关操作办法: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一次检查;但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每3年委托专业机构对不同部位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采用拉杆或者拉索工艺的玻璃幕墙工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每3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一次检查。
为保证规定执行到位,条例规定,对在玻璃幕墙工程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条例还对“房屋安全责任人”作出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