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厦门新建住宅,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排临街地面;阳台防盗网必须留有逃生窗,业主如果违反规约最高将处罚1000元。记者昨日从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获悉,今年4月1日起,厦门市将施行《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空调水不得直排临街地面
根据《规定》,在阳台、外窗窗台原设计具有花槽、花台等专用设施摆设花盆等饰品的,应当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不得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
《规定》要求,今后厦门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高层建筑,临街一侧的阳台都应当设计为封闭形式,既有的建筑在装修过程中需要封闭阳台的,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在建筑物外窗、封闭式阳台安装防盗网的,应当采用平镶内嵌式防盗网或者隐形防盗网,并设置符合消防使用的逃生窗。新建建筑设计封闭阳台的,应当统一式样、颜色、材料、规格。既有建筑在装修过程中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采取平镶内嵌式设置。
新建住宅和未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不得将空调冷凝水直接排放到临街一侧的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板上。
建筑幕墙需设挡护设施
《规定》提出,今后,厦门市采用建筑幕墙的建筑,其周边将设置挑檐、顶棚等遮挡防护设施或者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建筑幕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员活动场地的,将设置遮挡防护设施,其伸出墙面长度不小于1.2米,并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
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需要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坠落措施。玻璃幕墙采用钢化玻璃等易爆玻璃的,应当采取粘贴安全膜等安全措施。
而在防范光照污染方面,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的,应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一万元
《规定》明确提出,既有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影响建筑外立面的外观、周围环境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制止;违反相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且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筑外墙离地面高度超过24米区域仍采用粘贴饰面砖(板)、设计单位未设计遮挡防护设施或缓冲区域、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