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建筑工程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墙保温、和地下室外围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