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洛阳北方玻璃(1320, 0.00, 0.00%)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北玻")作为诉讼案件第三人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864号],关于玻石服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泰姆格拉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玻石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0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做出判决。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和上海北玻分别于2012年6月12日、2012年9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玻石公司的第ZL96100632.3号发明专利权提起全部无效申请,2012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审理,2013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0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内容如下:由于玻石公司之专利的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玻石公司的第ZL96100632.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事项公司已于2012年6月16日、2013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玻石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0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13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司及上海北玻作为案件第三人。
2013年9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以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如下: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0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玻石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玻石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公司及上海北玻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积极影响,但本次判决尚非终审判决,原告玻石公司是否上诉尚不确定,公司目前无法最终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