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幕墙网】一年前,嘉定区金地格林公馆多套新房渗水发霉被投诉(详见青年报2012年11月21日《金地格林公馆多套新房渗水发霉》);一年后,该小区又一业主陈女士投诉防盗门不合格。11月13日,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现场采访后,开发商金地集团华东区域地产公司回复称,对于业主提出的补偿要求,“可另行协商”。记者截稿时,陈女士称,开发商还没有主动联系她谈善后解决事宜。
防盗门被疑“三无产品”
陈女士称,2010年10月,她“掏光积蓄”在格林公司购买一套精装修期房。约定2012年5月30日交房之际,被要求先收房后验房,她坚持先验房后收房后检测发现了20多项质量问题,包括台盆大理石断裂、室内地板没有找水平、室内空调无法启动等。她将这些问题一一列表提交给开发商后,对方进行了整改,但是,在准备重新收房之际,她请专业人士自行做卫生间盛水试验时失败,防盗门也疑似“三无产品”。
11月13日,记者来到格林公馆时,一份《业户钥匙留取条》显示,陈女士仍没有收房。陈女士称,所购房屋的防盗门,由3块铰链固定在门柱上,铰链栓子在外面,门板正反两面上,除锁具位置有钢板外,其余地方感觉不到钢板,而且没有生产厂家名字、商标、安全级别标记,卸下门柱锁孔亮片,可见多层三夹板,而6个锁舌,均在与门柱平行的门的竖向位置。
陈女士说,铰链栓子在外面,容易拆卸下来,降低了防盗门防盗功能;6个锁舌集中在竖向位置,门的上下两边没有一个锁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门板上,没有任何标记,让她感觉这扇防盗门像“三无产品”。
陈女士说,就防盗门是否为“三无产品”一事,她曾请专业人士一同与开发商交涉,交涉中,开发商拿出了一份《检验报告》。之后,她还提出过重新验房交房要求,多次交涉无果而终。
企业自检合格但依据已过期
该《检验报告》称,“防火防盗安全门”由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生产,依据GB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与DB31/321-2004《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从12个指标上对该公司送检样品进行了包括12项指标的“型式检验”。“检验结论”一栏里称:“检验结果符合DB31/321-2001《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技术要求以及GB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中A类全封闭平开式防盗安全门的相关技术要求。”
记者注意到,该《检验报告》所检测的防火防盗安全门样品为“FAHM-GM-D-5.0型防火防盗安全门”,其外观与陈女士家那扇安全门不一样;“检验报告说明”一栏中称,“检测结果仅对被检样品有效”,也就是说,即使送检样品合格,或许也不意味着陈女士家那扇防盗门合格。
记者了解到,现行防盗门国家标准为GB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该标准于2007年9月15日发布,于2008年4月1日正式代替GB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施行。
新国标对板材有强制规定
与GBl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相比,防盗门现行国家标准GB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增加了钢质防盗门体的板材厚度及允许偏差,也规定了产品的永久固定标记,增加了主锁舌有效伸出长度的检测及门框与门扇间的锁闭点数等。
其中,钢质板材厚度与永久固定标记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者要求门板正反两面均必须使用至少0.6毫米厚钢质材料,最大误差允许值为0.09毫米;后者所说永久性固定标记为防盗安全级别标记,该标记由中文代号等构成,以宋体凹印形式永久固定在距离地面1.6米左右内侧铰链边上角。
现行国家标准GB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还要求,锁舌锁具的数量、门框与门扇间锁闭点数,均要达到6个,并推荐性要求安全在门的3个方位,即门的上下两边及竖向一侧;在门上标记防盗门代号、商标等企业自定义特征也被作为推荐性条款建议企业使用。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对照现行国家标准GB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仅从防盗门门板上没有永久性标记、门板没有用钢质材料来看,就可以判定为不合格。
开发商愿就补偿与业主协商
记者现场采访时,开发商金地集团华东区域地产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称,将尽量在两个工作日内给出回复。11月15日,该公司以《函》的形式给出了书面正式回复。
该《函》称,公司与陈女士2010年4月所签《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中曾约定,入户门为实木贴皮防盗门、机械锁,“现我司提供的进户门符合合同约定,且为合格产品,厂家为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查阅。”
该《函》同时称,陈女士所购那套商品房,在结构阶段和防水工程完成后做了两次盛水试验,“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并通过验收。”陈女士方面对卫生间做盛水试验失败,进而怀疑卫生间存在渗漏水现象后,可以请专业机构鉴定,若该房屋确有渗漏水问题,公司会承担相应义务。
对于陈女士重新验房交房之要求,该《函》没有同意。“基于合同(双方所签《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记者注),我司已履行相关义务,并具备房屋交付条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签定的合同并无重新进行‘一房一验’工作并提供报告的规定”。
该《函》最后称,“对于业主提出的补偿要求,双方可另行协商。”记者截稿时,陈女士称,金地集团华东区域地产公司还没有主动联系她谈善后解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