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提醒进口商有关软木材及若干类软木材产品的新进口声明规定即将生效,以便贸易商有充足时间做好准备。 进口声明计划涵盖协制编号4407.10.00、4409.10.10、4409.10.20及4409.10.90项下的软木材及软木材产品。 进口声明规定也包括协制编号4409.10.05项下,沿着边缘或表面经连续造形的产品及协制编号4418.90.4695、4421.90.7040或4421.90.9740项下的软木材产品。 下列产品不受进口声明规定约束:协制编号4418.90项下的框架、协制编号4415.20项下的木托板、协制编号4421.90.9740项下的拼板、暂时输入美国并根据协制第98章分章XI?鄄II申请免税的产品、协制编号4421.90.9740项下的若干类纵梁、协制编号4421.90.70项下的无须进一步加工的栅栏尖桩。工字形小梁、组装弹簧框架、车房门、完整门框、完整窗框、家具、家用及个人物品、若干类组装弹簧框架、组装弹簧框架部件。源自美国,出口至另一个国家进行小量加工后输入美国的木材。源自美国的软木材或软木材产品,但进口商、出口商、外国加工商或原美国生产商须向海关边境保护局证明,这些软木材或软木材产品有文件记录为源自美国及首先于美国生产。装载于单一的家庭包盒子里的软木材或软木材产品,不论协制分类,但进口商须声明产品符合若干规定。 受软木材进口声明计划约束的产品进口商,须向海关边境保护局提交下列资料包括:每批软木材或软木材产品的出口价;适用于每批货物的估计出口费用(根据商务部决定及公布的出口价百分率计算)。 海关边境保护局指出,进口商必须按照该局的记录储存规定保留表格7501及任何证明文件,并在要求下出示。这些规定适用于《软木材法案2008》所述的一切进口软木材及软木材产品,不论原产地或出口地。 商务部须按月计算出口国应向有关软木材或软木材产品出口商收取的出口费用,以确保业者遵守该国与美国订立的国际协议。商务部的计算结果将于美国国际贸易总署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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