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木门工程施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木门工程施工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木门工程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门工程施工,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木门环境艺术设计以及木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 木门工程施工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木门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是木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木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质分级标准
第七条 木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三个级别。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八条 木门工程施工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予以资质等级认证,发给相应的《木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木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证。
第十条 木门工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木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工程施工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代表、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六)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木门工程施工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木门工程施工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二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木门工程施工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十四条 《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木门工程施工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木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木门工程施工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木门工程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木门工程施工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十九条 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地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